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
針對彰濱工業區土地租轉購,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接獲當事人林先生陳情,疑經濟部產業管理局有行政疏失,受理案件申請上疑有多重標準,使廠商於租轉購程序上無法以當期且合理價款承購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恐影響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

陳椒華表示,早期彰濱工業區招商不易,經濟部於民國91年為吸引廠商進駐產業園區,祭出有「006688」之稱的土地優惠方案,讓廠商可以承租彰濱工業區土地,並在未來可將已繳納之租金扣抵購買土地價款。由於申購土地規定未明訂於契約上,也沒有明訂一致申購規定,使得當年部分申請租轉購土地者權益受損。
陳情人林金連表示,91年進駐彰濱工業區,106年與承租土地之其他業者申請土地租轉購,自身於106年對彰濱工業區線西區土地申請租轉購,多次詢問彰濱服務中心未獲完整租轉購資訊,直至當事人投書於局長信箱,107年3月才收到承購前須依照設廠投資核准計畫完成面積使用說明。
他指出,又多次詢問彰濱服務中心未果,即投書於局長信箱,彰濱服務中心才以經濟部「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作為答覆,「至少完成30%建蔽率之設廠面積,以利後續申請承租轉承購之事宜」。
但是,當年106至107年間同批申請者,多家沒有達成30%建蔽率,而是實際使用面積超過30%者就可申購土地,而當事人卻是2星期前經陳椒華委員辦公室索取資料後,才得知當年不必完成30%建蔽率設廠面積,而是可以實際使用30%面積就可以進行土地租轉購,故請經濟部可讓當事人可以比照107年租轉購條件進行土地申購。
陳椒華強調,身為行政機關針對攸關人民財產權事宜,其相關資訊皆未以正式公文書使當事人完整知悉申請租轉購流程,僅以電子郵件作為簡易回覆,疑有違行政文書送達程序規範。甚至直至辦公室發函索取資料,才看到經濟部園管局特別指出是依照「依產業特性及製程審認實際面積逾30%」政策進行承購,而以本案當事人工廠作業使用空間,亦有大型車輛停放、卸貨及貨物堆置等使用需求,事實上土地之實際使用面積已逾30%,故請產管局能重新以當年審查條件受理申請租轉購。
陳椒華批評,經濟部及彰濱園區服務中心不僅無法完整提出具體且明確的規範與政策說明讓當事人知悉有關租轉購相關事宜及權利,甚至在行政程序上便宜行事以電子郵件作為通知,儼然違反行政文書規範要求且有恣意裁量之嫌。最終導致當事人未獲其他承購方式資訊而錯失當期承購之機會,恐影響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為此請園管局應盡速提出補救措施,免於人民的財產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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