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4 14:41 臺北時間

大陸人民申請在台定居 必須放棄中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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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內政部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內政部將在蒐整意見後,公告上路時間。

賴總統今年3月召開「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國安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面對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清查管理申請中國證件;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根據修正草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修正草案說明,參考大陸委員會函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也就是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此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必須出示放棄戶籍與國籍公證文件。圖為中國護照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必須出示放棄戶籍與國籍公證文件。圖為中國護照
更新時間|2026.03.31 19:5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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