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天(2日)三讀修正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採取措施;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近期社會發生多起職場霸凌事件、台中市之前發生工地吊塔砸中行駛中的捷運,引發外界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工安風險防範不足等問題。
行政院為強化勞工保障,今年8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月底初審通過,朝野決議將修正草案排入今天院會討論事項並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修正通過《職安法》條文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僱用勞工為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若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且視需求與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若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若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縣市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同樣不得低於1/2。
若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相關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避免工程業主投資工安成本過低,風險由下包商及勞工承擔,例如:工地塔吊拆除砸中捷運列車。修正條文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於發包階段應採取下列措施:要求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風險評估,合理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要求施工者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
同時,為避免平行分包廠商各管各的,又層層轉包、責任不明、工作危害無人統合。修正案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應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層層轉包的各級承攬人,都應配合主承攬商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也提高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而言,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若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行政罰部分,若違反管理措施,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罰鍰上限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