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台灣周遭海纜頻遭破壞,立法院會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沒收犯案船隻;另增訂過失犯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海纜斷裂事故頻傳,今年2月台澎3號海纜發生全斷障礙,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涉案。中國籍船長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3年。承辦檢察官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行政院9月18日修正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與《船舶法》等「海纜7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
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及擴大納入的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院會中通過一項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另海纜七法中剩餘的四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月1日已完成《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初審;初審條文分別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規範最重可罰1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