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葉姓女子今年1月間在田中鎮一家寶雅門市購物時,拾獲一個內有2千元現金的紅包袋,卻遲未試圖交還,失主報案後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葉女,雖她辯稱原本打算送到派出所,但因逛完賣場後直接去上班而「忘記了」,彰化地檢署認定她撿到紅包時間距離失主報案將近1個月,有足夠時間返還卻未還,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理後判處罰金9千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葉女是在元月某日晚間購物時於地面撿到紅包,未立即送交警局。失主發現紅包遺失後報案,警方透過監視器確認紅包被葉女撿走。檢方認為,葉女直到2月初接獲警方通知才交還紅包,中間超過20天未主動歸還,對其「忘記交給警方」的辯詞存疑,依法起訴。
法院認定,葉女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遺失物,顯示缺乏對財產權的尊重,雖事後已返還現金,但始終否認有侵占意圖,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處罰金9千元,得易服勞役,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檢警提醒,撿到他人財物應立即送交警方,即便金額不大,若占為己有,仍觸犯侵占遺失物罪,最高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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