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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良索賄案逆轉判無罪 不在場就不算施壓?檢上訴要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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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良索賄案逆轉判無罪 不在場就不算施壓?檢上訴要翻案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索賄一案,二審逆轉獲判無罪,台南高分檢表示,將上訴最高法院。鏡週刊提供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與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被控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中向業者索賄1300萬元。一審依貪汙等罪重判13年,但台南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兩人未藉公職施壓,也無證據證明收受賄款,因而在上月22日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對此,台南高分檢表示,將上訴最高法院。

上個月22日,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索賄案大逆轉!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審閱卷證後,認為二審判決00 對關鍵事實的判斷前後矛盾,且未充分說明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存在認事、用法與論理法則不符的問題。檢方已於17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無罪判決。

檢方指出,本案源於重劃業者廖姓男子指控,為加速解決土地「樁位錯誤」及登記爭議,被要求支付1300萬元。廖男稱郭、高兩人以民代身分向地政局、都發局官員施壓,協助提前完成相關程序。但二審法院卻認定,2021年6月8日在證人蔡姓人士住所談妥款項時,郭信良並未在場,且無證據顯示他實際收受金錢,認定款項與職務行為間不具對價關係。

台南高分檢則反駁,二審對於「是否藉勢藉端勒索」、「1300萬元是否作為督促公務進度的代價」、「郭信良是否對行政機關不當施壓」等核心爭點,未盡合理說明。有關證人供述與卷內證據的矛盾,也未獲充分釐清,就逕行作成無罪判決,已構成理由不備與適用法律不當。

此外,檢方強調,原判決關於是否涉及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也存在法律見解錯誤,相關事實認定與法條運用均需由第三審進一步審查。

台南高分檢已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第三審上訴,要求最高法院撤銷台南高分院的無罪判決,並作出更符合法律與證據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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