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高姓男子於去年12月至今年1月間,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超商共4次對3名女店員以手部拍打、腿部撞擊等方式襲臀,案經警方移送、地檢署起訴後,因高男與其中2名被害者達成和解、撤告,針對另名被害者告訴部分,新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男在去年12月27日晚間6時22分,在新北市林口某超商內,趁女店員A女沒有防備、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拍打對方臀部1次性騷得逞;2天後,高男又到同一超商,佯稱購買禮盒,趁A女介紹禮盒時,再次徒手拍打對方臀部性騷得逞。
食髓知味的高男,在今年1月6日傍晚將近6點時,再次前往該家超商,此次他藉口購買酒類,趁女店員B女彎腰替他拿取商品時,故意用腿部撞擊B女臀部,約3分鐘後,他又趁另名女店員C女替他尋找商品疏於防備之際,徒手拍打對方臀部性騷擾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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