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吳姓男子,和一名阮姓女子在民國98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但是小女兒平時的習慣還有五官,但和吳男及其他家族成員不同。吳男想起老婆曾經外遇,所以在民國113年下定決心,驗了自己和小女兒的DNA,結果發現小女兒根本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怒對妻子提起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養了小女兒10幾年,才去驗DNA,報告排除吳男和小女兒的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讓吳男大受打擊。吳男已經跟阮女離婚,並決定對阮女提告,告她侵害配偶全情節重大,致吳男精神上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15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表示,婚姻是以配偶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間互守誠實,為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點擊看完整全文】
更多鏡報報導
超噁!便秘男送醫插管「糞便從嘴巴噴出」 竟是得了「這種病」
省錢大絕招!大學生靠「這方法」狂省7000元餐費
帶小孩去鼎泰豐吃飯!眼尖店員「這服務」貼心到離譜 網:店員會通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