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游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原為情侶,2人交往期間某日,游男騎乘李女機車不慎將車撞壞,因而將自己所有的機車過戶給女方,並將車輛交由女方使用,不料2人分手後,游男竟謊稱對方冒名過戶車輛,對女方提告偽造文書,而女方知情後也提出誣告告訴,最後李女獲不起訴處分,游男則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
判決書指出,游男、李女本為同居情侶後,在2人仍在交往期間某日,游男騎乘女方的機車外出,卻不慎將車輛撞毀,為了讓賠償並讓女方有機車可以使用,游男便將自己的身分證、機車行照、印章及機車交給李女,並授權對方將該車辦理過戶至女方名下,因此李女便於2023年2月9日前往蘆洲監理站辦理過戶事宜。
不料後來2人分手,游男竟因此心生不滿,於2023年10月,前往蘆洲監理站填寫「遭冒名過戶車輛轉請警察機關偵辦申請書」,隔月又到新北地檢署遞狀誣指李女未經其同意,擅自持相關證件、印章將其所有的機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對女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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