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名62歲的資深黃姓男清潔隊員,因不忍拾荒老婦沒熟食可吃,在2024年值勤時發現回收的電鍋還堪用,就私自將殘值32元的電鍋帶回轉贈,涉及貪汙罪,近日判決出爐,黃男遭判3個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外界不滿,不少人痛批法官不通情達理。對此,律師王至德認為,法官依法判決其實不能說錯。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中發布貼文,表示法官依法判決其實不能說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面對貪汙治罪條例這種重罪,要找到完全合法的解套方案,真的比大家想像中難很多」。
王至德進一步解釋,貪汙罪沒有「微罪不舉」,可能有人會覺得才32元,為何要罰?但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因此法律概念中的「微罪不舉」通常不適用。王至德直言,「法律沒有規定『貪很少就不是貪』,只要身分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有財物(民眾丟棄物到了清潔隊手上常被視為公物),構成要件就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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