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張姓男子指控陳姓妻子加入林姓友人在台南東區經營的健身房後,竟藉口運動而夜不歸營,最終還帶著三個孩子與「肌男教練」林男在外承租同居,怒告兩人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證據僅能證明陳女與林男合租,無法推論有婚外情,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張男上訴,二審訴訟費亦由張男負擔。
張男與陳女2016年結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原本婚姻和睦幸福美滿。但這段看似穩定的關係,卻在陳女於2021年12月間加入林男經營的健身工作室後變調。張男主張,陳女先是成為會員,隨後於2023年4月轉為該健身房員工。此後,陳女便開始以「運動」為由頻繁外出,回家時間越拖越晚,甚至出現徹夜不歸的情況,並多次向張男要求離婚。
火上加油的是,陳女於2023年5月間,擅自攜帶3名未成年子女搬離共同住所,並在健身房附近承租新住處。張男私下查訪,赫然發現林男竟然也出入該租屋處,讓他懷疑兩人早已同居共宿。張男更聲稱,林男與陳女曾一同出現在張家門外、以及先後現身台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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