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將價值僅剩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不料卻被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士林地院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未獲不法利益,加上動機出於助人、涉案金額極低,最終依貪汙罪判處黃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巴毛律師」陳宇安直言「緩刑已經很寬容了,這種判決很佛心了」。
陳宇安律師近日在臉書發文,談到清潔隊員黃男因將一個回收殘值僅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而遭起訴貪汙,他坦言剛聽到時也覺得「有點誇張」。不過,判決公布後,完整案情曝光,讓整件事的脈絡變得清楚許多。
「拾荒婦人找不到」說法破綻百出
陳宇安指出,今年10月士林地院開庭時,法官詢問黃男是否找到當初的拾荒婦人出庭作證,但黃男表示「找不到,不知道住哪」,這他不禁質疑「那當初怎麼送電鍋過去?還能買新電鍋換回來?」此外,黃男宣稱事後自費買了新電鍋換回原電鍋,但當被問到是否有發票時,他回答「沒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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