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9日)上午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明定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並可沒收船隻。同時增訂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今年2月台澎3號海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發生斷裂,海巡署當場帶回疑似涉案、有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中國籍船長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3年有期徒刑,檢方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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