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劉姓男子上網購買車用鉛酸電池,放在住家頂樓做為太陽能熱水器蓄電池,使用1年多後住處發生火警,劉男認為是電池爆炸引發火災,怒告廠商求償147萬餘元。但法院根據火災事故鑑定報告,認為火警起因為電線走火,與電池無關,劉男也無法舉證電池有瑕疵,判他敗訴。
劉男提告指出,他在蝦皮購買一顆全新湯淺210H52鉛酸電池,裝在住家頂樓做為太陽能熱水器設備的蓄電池使用,不料使用1年多後,頂樓竟因該電池充電中引起爆炸起火,害他住家被燒毀,家具家電全都付之一炬。
劉男認為,依電池生產廠商公告,該電池壽命為2至3年,廠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排氣與防爆設計均應符合電池使用壽命,並合乎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但卻發生使用中爆炸起火的意外,要求廠商應賠償他147萬6943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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