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下多起驚世擄人勒贖案、外號「惡龍」受刑人張錫銘為爭取假釋機會,不惜與法務部矯正署對簿公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矯正署在審查張錫銘假釋案時,竟以2018年函詢地檢署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存在資訊蒐集不全,及未公平對待有利事證等瑕疵,判決撤銷「不予假釋」處分及復審決定。這項判決雖未直接准予假釋,但要求矯正署必須參酌判決意旨重新審議,為張錫銘的自由之路開啟了一線曙光。
受刑人張錫銘因持槍殺人於 2007 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並入監執行,其擄人勒贖部分,二審原認其人性未泯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因贖金逾 40 億元及涉及洗錢發回更審。2008 年最終因連續擄人勒贖、持有步槍及殺人未遂等罪定讞,總計判處3個無期徒刑及55年6個月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 800 萬元。
《刑法》77條對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規定,在1997年修法從應服滿10年調高到15年,2005年修法調高到25年。因張錫銘最初的犯案時間是1995年的2月20日,適用受刑人口中的「舊法」,只要服刑滿10年就有假釋機會,所以他才會從2017年開始聲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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