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12歲的少女,幾天就後將對方載其至住處發生性行為,結果被少女父母發現後隨即報警,然而男子喊冤表示,少女的IG、交友軟體簡介都顯示她為21歲,而且見面當天少女打扮成熟,因此認為對方早已成年。對此,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女證詞矛盾、對話記錄並無拒絕證據,也未顯示曾明確告知男子自己只有12歲,無法證明男子知其未成年或強制發生性行為,最終判處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熊姓男子2023年9月7日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少女麗麗(化名),雙方交換IG後後開始聊天,認識才過沒幾天,熊男就在9月10日凌晨3時許,騎車前往少女住處外的超商,並將對方載至自己的住處。不料,熊男和麗麗進房後就突然關燈,抓著麗麗手腕將其拖上床、強制脫衣,最終發生性行為。
麗麗直到清晨約4時許才回家,結果被父親發現她出門已逾1小時,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還發現她是被熊男載走,經母親追問之下,麗麗才坦承與熊男發生性行為,氣得父母以IG與熊男通話質問。不過,熊男聲稱是麗麗自稱已成年,也同意和他一起出門看夜景,他並未脅迫麗麗出門;全案經麗麗父母帶著女兒前去警局報案後才隨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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