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與劉姓女子分手後,遭對方指控恐嚇、毀謗及散播私密片,以此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先後處分不起訴。劉女不服提出再議,高檢署審查後就妨害名譽及部分恐嚇,認原處分無不當,駁回再議。
吳男與劉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劉女指控吳男在微信朋友圈頻頻發文放話稱她「腳踏多條船」,還揚言要把交往期間贈送的名錶鑽戒要回來,貼文中甚至出現「我再次警告!我一定不放過你」等語句,讓劉女覺得被恐嚇且名譽受損,因而提告。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貼文沒有提及劉女姓名、帳號及照片,讓一般閱覽者難以直接連結劉女,且內容多是分手後的情緒抒發,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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