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與陳姓男子過去是一對同性愛侶,但兩人感情最終仍走到分手收場。張男事後指控,陳男不僅在分手後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的住處拿取物品,還曾隱瞞自己罹患愛滋病,導致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因此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9日偵結處分不起訴。
張男指稱,去年8月兩人分手後,陳男曾自行到他住處拿走物品,他認為對方未經同意擅自進屋,已構成侵入住居。此外,張男也翻出兩人過去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指出當時在談論他人時,陳男曾提及自己患有愛滋病等語,張男因此懷疑對方在交往期間刻意隱瞞病情,使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因此向警方提出告訴。
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陳男在前往張男住處前,曾透過通訊軟體傳訊表示「我要去你家」,而張男當時回覆表示同意。另調閱住處附近監視器畫面,也確實拍到陳男從屋內走出,手中拿著一袋物品離開,因此難以認定有未經允許闖入住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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