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曾姓男子與妻子何女結婚12年,但女方於2025年1至3月間,與同事張男前往旅館開房間10次,同時何女也傳訊給丈夫,坦承自己愛上張男,曾男一怒之下對2人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求償10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調閱旅館住宿資料,僅能證明登記入住者是張男,因此認為沒有明確是事證證明2人一同開房間且發生性行為,因此駁回曾男之訴。
法院判決指出,曾男於2013年與何女結婚,但曾男去年發現,妻子與同公司房仲張男疑有婚外情,便開始計劃抓姦,最後發現2人從去年1月到3月間,共前往台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五股區等地3家旅館開房間長達10次,後來妻子也傳訊息道歉,坦承自己出軌並愛上張男。
曾男認為妻子及小王外遇事證明確,因此對2人提出妨害配偶權告訴,連帶要求給付100萬元賠償,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曾男無法舉證妻子與張男一同前往旅館開房間且有發生性行為,雖女方坦承愛上張男,為其主觀情緒感受,不足證明2人間有何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之不正常往來且情節重大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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