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與女子曾簽署結婚書約並完成戶政登記,但婚後感情生變,男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後認定,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並未親自見證雙方表達結婚意願,未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定兩人婚姻關係無效。至於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兒子,法院裁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但以母親為主要照顧者,父親需按月支付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當年雙方持結婚書約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男子事後主張,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皆為女方友人,自己並不認識,且對方也沒有親自見聞兩人表達結婚意願,僅受請託簽名,因此不符合《民法》關於結婚須有證人見證的規定,婚姻應屬無效。
女子則向法院表示,兩人交往期間曾同居生活,在她懷孕後決定結婚並規劃家庭未來。不僅完成結婚登記,雙方還曾拍攝婚紗照、與家人聚餐慶祝,LINE對話中也互稱夫妻,顯示雙方確實具有締結婚姻的真意,認為婚姻應屬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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