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蔡姓女碩士生在某基金會擔任課後輔導教師,與班內未滿14歲的男學生發生超越師生分際的關係。蔡女2度將少年帶回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遭家長報警提告性侵,地院日前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共2罪,判處蔡女有期徒刑2年,法官考量被告深具悔意,且積極協調和解,給予緩刑5年自新,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4年7月至8月間,蔡女在南投某基金會擔任教師,負責傍晚時段的輔導課程,因而結識參與課程的男學生,蔡女明知男方為未滿14歲、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之少年,基於性交犯意,分別於同年9月至10月間及10月19日晚間,在蔡女位於埔里鎮之租屋處,與男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共2次。
案發後,男方家長發現異狀憤而報警,全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蔡女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展現極高悔意,積極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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