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未完,引發白營茶壺風暴,但前副總統呂秀蓮昨逆風支持,依照《國籍法》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質疑內政部強迫李貞秀提出放棄原生國籍的要求不合理。對此,內政部今天(31日)回應,原中國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內政部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而原中國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內政部提到,而原中國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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