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大生阿全與國中生女友交往後,明知對方是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卻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還按對方要求以手機拍下性愛影像。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雙方事後刪除相關影像,而男大生也獲女方父親原諒,最終判處男大生合併執行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需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男大生阿全(化名)與國中生麗麗(化名)開始交往後,明知麗麗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女,卻仍未能克制情慾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甚至還按照麗麗的要求用手機拍下性愛影像,再將其傳給女方。事跡敗露後,全案進入司法程序,而阿全也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坦認所有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後,發現阿全和麗麗在看過性愛影像後,雙雙都已刪除所有檔案,並無留存,且阿全後來已求得麗麗及其父親的原諒,麗麗父親也透過電話表示希望法院輕判,父女倆均同意給予阿全緩刑機會。法院認為,阿全與麗麗案發時為情侶關係,且性愛影像的拍攝也是麗麗所要求,並非「不對等權力地位性剝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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