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王姓女子國小同學吳女相識多年,各自成家後經常相約出遊,不料昔日閨蜜竟私下與丈夫發展婚外情,被王女抓包後提告,吳女還辯稱自己是「被動」接受王女丈夫追求,但法官不採信,一審判處吳女應賠償50萬元,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王女與丈夫結婚十餘年,育有一對兒女,她礙於工作因素與丈夫分居兩地,但仍積極申請調回南部。不料,在屏東開親子餐廳的閨蜜吳女明知王女家庭狀況,竟利用她經常不在家的機會,自2024年7月至8月間起,多次與王女丈夫在產業道路旁的車內,或自己經營的親子餐廳內幽會,並有接吻、擁抱及撫摸身體等親密行為。
王女發現遭丈夫與好友雙重背叛後,精神大受打擊,於同年9月與丈夫協議離婚,並向小三吳女提告求償100萬元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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