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黃姓女子去年委託房仲公司專任仲介,銷售其位於高雄的房地,原委託價為1380萬元,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成交價的4%。不料仲介成功找到王姓買家與黃女談妥以1220萬元成交後,黃女卻因房價高漲反悔拒絕賣房,仲介公司因此提告,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黃女應依約支付24萬4000元服務費,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黃女去年1月間與房仲公司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對方出售她名下位於高雄的房地,委託銷售價格為1380萬元,後變更為1200萬元,委託期間為半年。
去年3月間,房仲找到買家王男出價1220萬元,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黃女也簽署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約定於去年3月12日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但事後房仲多次催促黃女,她都拒絕簽約。仲介公司一氣之下,提告要求她依專任契約賠償4%的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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