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夫妻2021年9月到新北市平溪區遊玩,途中遭到墜落路燈砸傷,導致黃男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等症狀,潘女則罹患聽力障礙,兩人訴請國家賠償,一審獲判493萬餘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無法認定潘女的聽力障礙與路燈砸傷有因果關係,16日改判區公所應賠償2人43萬餘元,潘女仍可上訴。
黃男與妻子潘女於2021年9月15日到平溪遊玩,行經區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遭到上方路燈掉落砸傷,導致黃男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腰椎挫傷、頸椎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枕骨神經痛、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潘女則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頭部挫傷、左側小腿及膝蓋擦挫傷、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兩人為此訴請國家賠償共724萬餘元。
法院一審審理,判平溪區公所應分別給付黃男、潘女26萬7939元、466萬7459元,一共49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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