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賴姓男子去年11月晚間在豐原區玉皇堂公共廁所內,聽見隔壁廁間有母親與年幼女兒對話後,竟將手機從隔板上方伸入隔壁廁間偷拍,企圖錄下母女如廁畫面。所幸母女及時發現報警,未讓其拍到裸露身體部位。不過,由於被偷拍對象包含未滿12歲兒童,賴男的行為已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責遠較一般偷拍案件嚴重,案件從一般偷拍升級為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沒收作案用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持手機並開啟錄影功能,將鏡頭對準正在如廁的母女,企圖偷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的身體隱私部位。雖然最後僅錄到兩人在廁間內的影像,未拍攝到裸露畫面,但法院認定其已著手實施偷拍行為,構成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
法官認為,本案最大關鍵在於被害人中包含未成年兒童,如廁時需裸露下體,本質上即屬性影像保護範圍,而兒童性影像案件受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別規範,即使未拍攝成功,仍須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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