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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法三讀 兒少性侵被害人滿20歲才起算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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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刑法》修法三讀 兒少性侵被害人滿20歲才起算追訴期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為強化兒少被害人的司法救濟保障,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同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啟動研議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相關配套法案修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6月初審通過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擬具《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修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院會今天也一併通過2項附帶決議。第一,《刑法》修正後,性侵害追訴期將由被害人20歲起算,但有關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相關配套法案仍有待修正。因此,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啟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的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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