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妻與丈夫結婚超過30年,原以為能執子之手,孰料丈夫不僅長期吸毒,更在通訊軟體上頻繁邀約陌生男子到家中「開房」,甚至因此染上愛滋病。台中地院日前一審判決,確認兩造先前的離婚登記無效,但在實質審理後准予離婚,且因男方荒唐行徑徹底摧毀婚姻信賴,判處被告須賠償妻子30萬元。
這起案件起因於一場無效的離婚登記。兩人早在1993年就步入禮堂,但在2022年間協議離婚並辦理登記。人妻事後發現,當時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也就是人妻的姊妹與同學雖然簽了名,卻從未親自與丈夫確認過離婚意願,甚至簽名時丈夫根本不在場。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 1050 條規定,離婚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法官傳喚證人到庭,證人坦言「沒跟被告確認過」、「簽名時被告不在場」,認定這場離婚程序不合法,因此在判決主文第一項先行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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