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20日)公布1989年鄭南榕自焚案調查報告,認為當時公權力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且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允宜妥予就本案之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之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尋求侵害之賠償。另調查中約請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新北市長侯友宜,但侯未到院說明。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供相關案卷442宗,共10萬1618頁資料,另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及提供資料。不過分別於6月22日及6月26日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惟該2人並未到院說明。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深入調查後發現以下問題,鄭南榕1986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而拘提,並自1986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是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的藉口,是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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