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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稱「1次就中」結婚6年喜得女 嘉義男離婚才知:非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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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稱「1次就中」結婚6年喜得女 嘉義男離婚才知:非親生

記者楊忠翰/嘉義報導

鄧男與妻子離婚1年後才知道女兒並非親生。(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鄧男與妻子離婚1年後才知道女兒並非親生。(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嘉義縣1名鄧姓男子,與妻子結婚6年後喜獲1女,前年雙方協議離婚,卻女兒探視權各持己見,前妻卻告知女兒非他親生,鄧男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前妻辯稱,她與外人只發生過1次性行為,亦是經親子鑑定才知女兒與鄧男無血緣關係,嘉義地院認為,前妻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遂判她應賠償3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鄧男主張,他與妻子在2017年結婚,因雙方價值觀不合,遂在2023年12月離婚,雙方卻對女兒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2024年3月間,前妻突然告知女兒非他親生,鄧男委託醫院進行親子鑑定,亦確認兩人並非父女,按照女兒出生日期推斷,前妻應在2022年發生外遇,而且前妻受孕機率不高,雙方可能不止發生1次性行為,破壞他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憤而提告前妻及女兒生父連帶賠償100萬元。

前妻辯稱,鄧男整天在家睡覺吃飯,等她下班提供生活費,稍有不快便辱罵、毆打,甚至取笑她不孕,導致她心灰意冷,才與外人發生過1次性行為;兩人協議離婚後,她委託法扶律師爭取女兒探視權,亦是做過親子鑑定後,始知女兒非鄧男親生;雖然她逾越夫妻分際,亦是受到輕蔑家暴所致,主張鄧男也有過失,希望賠償金酌減至5萬元以下。

法官認為,前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產下1女,明顯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鄧男請求於法有據;前妻主張家暴行為過失相抵,但家暴行為並非同一損害,因此不採納過失相抵主張;法官考量雙方學識、家庭、經濟等情狀,判前妻應賠償3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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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2 20:1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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