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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用嘴」性騷女工讀生:2秒代價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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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用嘴」性騷女工讀生:2秒代價超大

記者陳弘逸/彰化報導

市場賣菜的老闆強吻少女工讀生2秒,犯利用業務機會性騷擾罪,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示意圖/Pixabay)

▲市場賣菜的老闆強吻少女工讀生2秒,犯利用業務機會性騷擾罪,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示意圖/Pixabay)

彰化在市場賣菜的老闆阿國(化名)聘請未成年的女工讀生小花(化名)來幫忙,去年阿國趁兩人送貨時共乘一車,脫口問女方「妳有沒有一點點喜歡我」,遭拒之後,竟趁機嘴對嘴親對方2秒,小花氣到下車報警;審理期間,阿國認罪,但少女不願原諒,法官審理後,將他依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利用業務機會性騷擾罪,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市場賣菜的老闆阿國(化名)聘請未成年的女工讀生小花(化名)協助搬菜工作,2024年9月7日下午1時18分,兩人共乘一輛小貨車,要前往彰化縣員林市送貨。

途中,老闆阿國突然對少女小花脫口,「妳有沒有一點點喜歡我」;女方回應「沒有」但,男方卻不顧反對,趁機嘴對嘴親對方2秒,女方氣到當場把人推開,下車報警。

警詢及偵查時,阿國都坦承犯行,因小花未成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阿國為雇主身分,對未成年工讀生逞私慾,利用業務權勢對她性騷擾,欠缺尊重個人對身體自主權利,雖坦承犯行,但女方不願原諒對方,法院審理後,將他依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利用業務機會性騷擾罪,處拘役6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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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2 19: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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