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5 11:11 臺北時間

女護理師恐嚇11名檢察官 羈押禁見理由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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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女護理師恐嚇11名檢察官 羈押禁見理由曝
林姓女護理師(右2)被裁定收押禁見。(圖/記者楊佩琪)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林姓女護理師(右2)被裁定收押禁見。(圖/記者楊佩琪)

▲林姓女護理師(右2)被裁定收押禁見。(圖/記者楊佩琪)

北市資訊電腦工程師戴瑞甯(39歲)涉嫌將偵辦、審理京華城弊案的檢察官、法官的照片,做成圖表PO上網讓民眾公審,台中一名護理師林惠珠(41歲)則加工在照片畫上「血痕」,並加註「命債、命還」等語,2人涉恐嚇罪經北檢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2人皆收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說明林女的羈押理由如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證據,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被告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將被告羈押於台北女子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林姓女護理師在照片上加工「血痕」,並註記「命債、命還」等語。(圖/翻攝畫面)

▲▲林姓女護理師在照片上加工「血痕」,並註記「命債、命還」等語。(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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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1 05:0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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