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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租屋處自戕害成凶宅 房東求國賠結果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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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租屋處自戕害成凶宅 房東求國賠結果曝
三重警分局李姓警員去年1月10日被發現在租屋處自戕而亡。(圖/資料照)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三重警分局李姓警員去年1月10日被發現在租屋處自戕而亡。(圖/資料照)

▲三重警分局李姓警員去年1月10日被發現在租屋處自戕而亡。(圖/資料照)

新北市三重警分局1名李姓警員,去年(2024年)1月10日上午被發現在租屋處開槍自戕明顯死亡,司法程序確認排除有他殺嫌疑。該房產所有人雷姓房東認為,房屋因李警自戕成為「凶宅」,房東不滿造成房屋貶值房價暴跌,怒向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求償31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李警自戕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判雷姓房東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案情,任職於三重警分局厚德派出所的李姓警員,去年1月10日上午8時至10時原定執行巡邏勤務,但他卻向同事表示要回分局處理事情後,就先行離去,返回租屋處自戕;直到上午10時,輪到他在派出所值班時,同仁發現他許久未現身,直覺有異,才連忙協尋,未料,抵達他租屋處時卻發現他死亡多時。

李姓警員在租屋處自戕後,雷姓房東主張,李警利用職務取得警槍,並在執勤時間自殺,警局有監督疏失,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房屋貶值損失300萬元,另依租約條款求償律師費10萬元。

三重警分局對此反駁,李警輕生屬個人行為,當時他已脫離巡邏範圍,返回私人租屋處,非執行公務,且警槍僅為輕生工具,非依法使用警械,不符合國賠或《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要件。

承審法官認為,李警輕生時已中斷巡邏勤務,客觀上不具「執行職務」外觀,且警局難以預見員警自戕,監督管理無疏失。此外,公務員與機關非僱傭關係,不適用《民法》僱主責任;至於房屋貶值屬「純經濟損失」,非法律保障的權利侵害,因此判房東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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