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男子大力(化名)去年(2024)6月某日清晨,原本要開車載小美(化名)從上班處返回住處,但大力見小美呈現泥醉狀態,直接把車停在停車場,在車上性侵得逞,小美清醒後怒而提告。桃園地院認為大力坦承犯行、無前科紀錄,且事後調解賠償小美50萬元獲得原諒,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大力和小美是朋友關係,去年6月10日清晨6時許,大力到小美工作地點接她下班,眼見小美醉倒不省人事,直接把車開到大溪區某處停車場內,趁小美無力抗拒之際,在停車場性侵得逞;小美酒醒後察覺遭性侵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大力未能克制自身性慾,恣意侵害小美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衡量大力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小美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50萬元並按期給付中,犯後態度尚可,加上大力未曾犯罪,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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