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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光國防大學監視畫面!天兵滅證…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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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光國防大學監視畫面!天兵滅證…下場曝
上士班長擅自將國防大學監視器系統格式化,刪除所有保存監視器攝錄影像紀錄,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上士班長擅自將國防大學監視器系統格式化,刪除所有保存監視器攝錄影像紀錄,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上士班長擅自將國防大學監視器系統格式化,刪除所有保存監視器攝錄影像紀錄,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市國防大學勤務連的29歲許姓上士班長,去年因擅自丟棄同袍個人物品,擔心被發現,竟把監視器系統格式化,刪除所有保存監視器攝錄影像紀錄;事後被軍方發現,遭依法送辦,許男因認罪、無前科,又達成調解,法院審理後,依法判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9歲許男為職業軍人,級職為上士班長,隸屬國防大學勤務連,駐桃園市八德區率真校區;因曾擅自丟棄同袍個人物品,擔心被人從監視器發覺,因此在2024年10月4日下午1時20分,到勤務連調度室內,擅自登入並,將該監視器系統格式化,刪除所有保存監視器攝錄影像紀錄。

此舉,事後被發現,許男遭移送憲兵隊偵辦,並坦承犯行,至於涉嫌丟棄同袍物品,已達成和解,因此未提出毀損罪告訴。

檢方將許男依刑法第361條、第359條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許男是軍人,應嚴守分際並謹慎行事,擔心擅自丟棄同事物品,形跡遭監視器拍攝,事後為掩飾自身犯行,刪除國防大學調度室電腦紀錄,損害國防大學電腦系統安全。

考量許男無前科,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法院認為,已深切悔悟,信無再犯之虞,審理後,將他依無故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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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08:2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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