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嘉義市薛姓男子應徵某娛樂公司工作,該公司則容留、媒介、協助少女坐檯陪酒;薛男則擔任「馬伕」負責接送,3名未成年少女到各處坐檯;未料,才上工1個月第一次領到薪水就被逮,被法官依法判7個月有期徒刑,若易科罰金,以1天1000元計算需繳21萬元,另沒收、追徵3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薛男在某娛樂公司工作,該公司容留、媒介、協助少女坐檯陪酒;他則擔任「馬伕」負責接送,年紀僅16至17歲不等的3名少女將人載送到嘉義市、雲林縣等處KTV坐檯。
少女每小時費用需要1500元,經紀公司抽傭500元,薛男日薪則1000元,未料,他上班才30天就被逮。
偵審期間,薛男都坦承犯行,3名少女也出面作證;因受害人都未成年,因此法院分論併罰;審理後,將他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協助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共3罪,各處4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7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
此外,依據薛男日薪及上班天數,宣告沒收、追徵3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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