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黃姓男子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芬(化名),還把人帶回家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女方家人發現,憤而報警提告;黃男雖認罪,但未能達成和解,被法官依法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4歲以上,未滿16歲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芬(化名),同年9月15日凌晨0時30分,把她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女方家長發現,憤而報警提告。
警詢及偵訊時,黃男都坦承犯行,小芬也證稱,有明確告知自己實際年齡;檢方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官認為,黃男明知小芬身心發展及性觀念都未成熟,竟未克制自己性慾,跟少女發生性行為;至今都未能跟女方及她家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彌補損害。
法院考量,黃男認罪、無前科,審理後,將她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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