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7月上路,有媒體報導,民眾向廉政署檢舉國稅局採購疑遭圍標,但偵查庭時卻被新竹地檢署「指名道姓」做筆錄,認為此舉曝光檢舉人的身份。對此,新竹地檢署也駁斥「與事實不符」。
新竹地檢署指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該法就「涉有弊案人員、弊案」之定義(本法第 3 條)、「揭弊者」之身分適格(第 5條)及「施行日期」(第 21 條)均有明確規範。凡不符合法定之弊案對象、範圍、揭弊者適格要件,或於施行日期前受理之案件,均不在本法適用之列。
地檢署表示,受理媒體所載該特定個案之時間,是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日期前,且檢舉人、檢舉對象亦不符合本法第 5 條「揭弊者」定義、第 3 條所稱之「弊案人員」範圍,自無從適用本法規定。
新竹地檢署強調,對所有符合本法規範之案件,地檢署均依法嚴謹處理,從無怠忽。關於該個案其他偵查細節,因涉及偵查不公開,依法應予保密,不便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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