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單親媽媽廖姓女子因年僅2歲的女兒不聽她話把玩具收好,情緒失控、暴怒,竟然3次將女兒高舉後重摔,還以腳踢踹,造成女兒昏迷,送醫搶救18天後不治。一審桃園地方法國民法官庭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處廖女9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7日駁回,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獨自撫養女兒的廖姓女子於2023年12月15日因不滿女兒不聽話,不乖乖收好玩具,情緒失控,在極短時間內,3次將女兒高高舉起後拋摔,又腳踹,導致女兒頭部重創,當下嘔吐陷入昏迷,廖女趕緊通報救護車將女兒送醫。但在住院18天後仍宣告不治。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處廖女9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僅有2歲,身體器官尚未發育完全,骨骼、臟器非等同成年人,極為脆弱,廖女應可知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卻仍拋摔、腳踹,可能因此造成女兒臟器破裂。
再者女兒送醫時昏迷指數僅剩3分,腦膜、蜘蛛網均達出血程度,堪認廖女下手絕非輕微,可知廖女於行為時,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廖女辯稱不構成重傷害罪,不足採信。
考量死者年僅2歲,廖女身為其母,任何情形均無理由對於尚未發育完全之幼童施以重傷害之暴力,若對於照護幼童產生困難,仍可求助家屬、親友或社會福利機構,難認可作為對幼兒施以不可回復傷害之理由,因此無情堪憫恕之處。
且廖女依刑法規定減刑後,亦無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或情輕法重之情,自不宜再依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之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並無違誤或不當,量刑亦妥適,應予維持,廖女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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