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台南陳姓男子不滿違規停車遭檢舉,竟出手推倒正在騎單車的檢舉人,使得對方倒地受傷,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罪簡易判決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陳男違規車後,發現檢舉人騎單車對著他的車輛拍攝後準備離去,陳男見狀徒手拉扯對方手臂導致跌倒受傷,造成左手肘及左小腿擦傷,檢舉人後續自行就醫後,依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向警方報案;陳男到案說明後,坦承出手害檢舉人跌倒,檢方則認定陳男涉犯強制、過失傷害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不滿被拍照檢舉,就拉扯別人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即便明知可使人失去平衡導致受傷仍一意孤行,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且沒有前科後,判處拘役10日,若易科罰金則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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