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郭姓男子,先前偕陳姓女友前往信義區酒吧小酌,結束後酒駕行經仁愛路二段與建國南路口時,與陳姓男子轎車發生擦撞;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陳女不但謊稱自己是駕駛,還在有喝酒的情況下,接受警方指示移置車輛,警員對陳女進行酒測,數值高達0.80毫克,最後陳女與男友都沒逃過公共危險罪,自己還吃上頂替罪。
大安分局表示,去年6月8日凌晨0時許,郭男帶陳姓女友至信義區酒吧約會,席間兩人飲用多杯調酒,直到凌晨3時才離去,郭男酒駕行經仁愛路二段與建國南路口時,不慎擦撞陳男轎車;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陳女明知男友才是駕駛,仍向警方表明自己是肇事者。
不僅如此,陳女亦未告知自己有喝酒,並在警員指示下將車移到路旁,但警員對陳女酒測時發現,數值竟高達0.80毫克,隨即告知她違法嚴重性,陳女才坦承自己頂替一事,警方遂對郭男進行酒測,數值也高達0.77毫克,結果雙雙遭到移送法辦。
台北地院認為,陳女明知男友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仍配合其要求而頂替,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司法之公正性,考量陳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無酒駕前科紀錄,與男友同居10年,從事醫美工作,月薪約6萬元,必須扶養父母及2名兒子等情狀,遂依頂替罪判陳女4月徒刑,至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則判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大安分局呼籲,酒駕零容忍,警方將持續嚴正執法,加強攔查與取締勤務,守護市民生命安全;民眾聚餐飲酒後務必選擇代駕、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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