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王文承報導

為加重打擊偽造車牌行為,立法院去年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後,已經有人遭到開罰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指出,去年底曾有民眾因使用假車牌遭舉發,不僅車輛當場被沒入、形同報廢,估計損失超過40萬元,還另涉刑法偽造文書罪,後果相當嚴重,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裁決所說明,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114年9月30日正式上路,違規使用牌照的最高罰鍰,已由原本的新台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新增併罰汽車駕駛人的規定。若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將加倍處罰汽車所有人新台幣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若偽造「他車」號牌,或肇事致人傷亡,或10年內再犯,車輛將直接沒入。
裁決所進一步指出,114年11月曾有民眾駕駛朋友的汽車,因使用偽造他車號牌遭舉發,不僅須繳納高額罰鍰,車輛也遭沒入報廢,初步估算總損失高達40餘萬元,另因觸犯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偽造文書罪,須負刑責,當事人事後悔不當初。
裁決所提醒,車輛號牌的型式、顏色與編號皆由交通部統一規定,號牌屬行車許可憑證,必須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凡非經監理機關合法核發者,皆屬無效號牌。呼籲民眾切勿購買或懸掛偽造車牌,以免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法,心存僥倖恐得不償失。
裁決所強調,自去年9月30日新制上路後,針對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行為已大幅加重處罰,最高可處汽車所有人加倍罰鍰至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中偽造、變造他車車牌者,將可直接沒入車輛,其餘情形若肇事致人傷亡,或10年內再犯,同樣可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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