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台南一名人夫與妻子於2021年結婚後,於2025年1月間因感情生變進入調解離婚,但人夫卻主張妻子與陌生男子「共遊」摩鐵,懷疑妻子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因此主張配偶權遭受侵害,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法官卻對人夫主張有不同見解,並罕見將個人見解寫進判決書,內容提及配偶間固然有「忠誠義務」,但不應將義務量化,並對配偶有絕對的獨占性,反而侵害個人自由及人格尊嚴等,認為「配偶權」不存在。
判決指出,人夫與妻子在2021年4月間步入紅毯,卻在2025年1月23日被妻子告知「不想繼續在一起」,並被妻子推薦使用交友軟體尋覓新對象,但阿強覺得詭異,詢問妻子是否已移情別戀,卻得到「恐婚」、「不願意再與人交往」的回覆,豈料隔天妻子的手機定位竟出現在汽車旅館,人夫頓時覺得綠雲罩頂前往摩鐵抓姦,並撥打數通電話給妻子,直到2個多小時後才收到岳父傳訊,指出妻子已經回到高雄住家。
人夫因此認為自己的配偶權被侵害;另也主張妻子與另名男性友人逾越正常交往分際,並在通訊軟體中互稱「老公、老婆」,還會跟對方去摩鐵發生關係,造成人夫身心受苦,於是向2人求償100萬精神撫慰金。
但妻子卻在庭審時爆料人夫,表示2人婚後感情便走下坡,過去也曾抓包人夫與其他女子逾越正常交往分際,2人間的婚姻要走到終老再無可能,且2025年1月間就已分居,婚姻已名存實亡,人夫是否還有權利主張「重大侵害配偶權」,但法官認為現行法律中對於配偶權未有明確規範,且基於配偶權遭受侵害而提出精神撫慰金請求不妥,因此將人夫訴願駁回。
但相較於其他類似判例,此案法官也在判決書中探討有關「配偶權」的相關問題,主張婚姻的真實意涵以主觀情感為基礎,客觀上較難以規範,若將此幸福感量化視為權利或以金錢衡量,可能侵害個人自由與人格尊嚴,且撫慰金若經宣告是否可修補原本破裂的感情?
該案法官也在判決書表示,從現行法規、法理來看,都無法推導出《民法》侵權行為中對配偶權的規範,且配偶權內涵應屬於當事人的自由,公權利應該還給人民,不應該以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介入調查,對於權利主體的意志情感決定,逕行交付金錢評價已造成貶低人格尊嚴的結果。
因此法官更主張,將配偶權賦予權利或以金錢評價,以法規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對於個體與自由尊嚴形成挑戰;因此婚姻更須尊重當事人的自我約定,國家不宜以侵權行為介入審查婚姻,因此人夫請求精神撫慰金部分駁回,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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