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邀請國防部長顧立雄針對新一輪軍購特別預算條例草案及細節進行機密會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卻將機密文件帶離,並由國防部軍官即時追回,引發爭議,黃國昌稱不慎且不到 30 秒內就繳回。公督盟今(20)日強調,立法院應全面檢討25年未修正的《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建立機密會議標準作業程序,重建社會信任。
公督盟表示,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關於秘密會議之程序與保密義務,規範對象並非僅限於立法委員本人,亦及於列席之行政機關人員與立法院工作人員,其目的在於確保機密資料於會議全程嚴格控管。立法委員不僅是國家立法規則的制定者,更是監督行政部門之責任主體,若連最基本的保密程序都無法被確實遵守,國會又如何要求行政機關承擔國安責任、落實有效監督?
公督盟強調,針對立委於機密會議中將機密文件帶離會場一事,即便當事人表示並非出於故意,然而,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8 條規定,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應「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該規範並未因時間長短或主觀意圖而有所例外。凡機密文件一經離開管制範圍,即已構成違規,立委自應以最高標準嚴格遵守保密規範。
公督盟也指出,本次事件凸顯現行機密會議在動線控管、文件回收及人員管制上仍存制度性風險,而且對照德國國會可以針對違規行為罰鍰,英、美國國會有倫理委員會進行主動調查,目前立法院對於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置相當雞肋,公督盟呼籲,應參考國際案例,修法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若涉及國安法規的洩密行為,更應主動移送司法偵辦,絕不寬貸。
公督盟最後指出,《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最後一次修正已是民國89 年,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也曾主張立法院要檢討保密規範不足之處,隨著日新月異,現行規範早已無法應對現代科技與國安威脅。公督盟強調,雖然外交國防委員會曾訂出內規,但是其他委員會同樣會接觸機敏資料,呼籲立法院應針對秘密會議相關法規進行通盤檢討,確保秘密會議之內容不對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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