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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前四川代表淪共諜 認罪獲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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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前四川代表淪共諜 認罪獲判刑6月
高等法院考量喬男認罪,且未造成國安實質損害,判刑6月。(圖/資料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考量喬男認罪,且未造成國安實質損害,判刑6月。(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考量喬男認罪,且未造成國安實質損害,判刑6月。(圖/資料畫面)

長榮航空前中國四川首席代表喬思齊,被控為中共情治單位吸收在台發展組織並刺探台灣兩岸直航情資,向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任職的學弟探詢情報,還試圖拿10萬元行賄,台灣高等檢察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起訴。高等法院20日宣判,認未造成國安實質損害,且認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喬男自2011年起至2014年間,被派駐中國四川省成都市,因此與中國行政、軍事、黨務或指定機構委託的民間團體等,暱稱「小權哥」等官員交密,進而受「小權哥」、「上級領導」等指示,在台物色任職陸委會之楊姓官員,並企圖將楊姓官員引介赴香港、澳門與「小權哥」和「上級領導」會晤。

喬男更因此收取3萬人民幣(約合台幣13萬餘元),欲轉送給楊姓官員作為報酬,以此欲向楊姓官員刺探、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應秘密之「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或「研究報告」等資料,但因楊姓官員警覺不對勁而拒絕,也婉拒喬男給予的10萬元現金,使得喬男未能成功遂行中國方面發展組織及刺探或蒐集關於陸委會公務上之秘密文書資料等作為而未遂。

高院審理後認為,喬男坦承不諱,其供述也與楊姓官員之證述相符,並有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陸委會函及附件、入出境紀錄可稽,喬男之犯行堪予認定。所犯為修正前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方面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發展組織未遂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行求賄賂罪,並考量其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應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喬男明知中共政權為敵對勢力,不得替其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或發展組織,但僅因與小權哥等人過從甚密而犯案,助長中國對台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應予非難。

但考量喬男犯後坦認犯行,且楊姓官員警覺而未造成國家安全發生實害,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項,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依法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1年,3萬人民幣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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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21 00: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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