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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毀約!她口愛片竟被3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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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毀約!她口愛片竟被3男掌握
當時點頭拍影片卻釀成災難,使得害女身心靈受創。(示意圖/Pakutaso)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當時點頭拍影片卻釀成災難,使得害女身心靈受創。(示意圖/Pakutaso)
當時點頭拍影片卻釀成災難,使得害女身心靈受創。(示意圖/Pakutaso)

 

新北一名女子2024年與前前男友在某旅館內嘿咻,卻在親密過程中同意對方拍攝性愛片,並要求對方事後刪除,沒想到2人分手後,前前男友卻將影片傳給前男友,最後經歷好幾手後出現在現任男友手機中,女方看到後報警提告,經基隆地院審理後,審酌2人已認罪,並以各賠10萬元取得和解,並承諾刪除影像以及再散佈另要賠償50萬元,因此依「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嫌各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被害女2024年3月間在北部一間與前前男友旅館發生性行為,基於信任對方同意以手機拍攝口交影像,但要求觀看後要立即刪除,沒想到某日2人分手後,對方並未刪除影片,反而在同年10月以社群平台以螢幕錄影的方式將影片傳給女方前男友觀看,沒想到也被前男友以螢幕錄影方式,透過LINE將影片外流給丁姓女網友觀看,丁女隨後在將影片傳給現任男友觀看後,被害女知情後氣炸並報警提告。

隨後該案檢警偵辦後,2人均已認罪,並扣押手機、電腦等並依法起訴,案經基隆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2人認罪,且各賠償10萬元給被害女並承諾刪除影像,若再散佈將要額外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依「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定讞。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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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10 07: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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