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花蓮報導

花蓮縣莊姓男子有毒品、竊盜、毀損、妨害自由等多項前科,去年因在路邊裸露生殖器小便,路人撞見報警提告,莊男否認犯行,法官認為,他素行不佳,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審理後,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2025年6月6日17時40分許,在路邊裸露生殖器小便,被路人撞見報警處理,此舉觸犯公然猥褻被依法送辦,但他否認犯行,還辯稱,為了小便才裸露生殖器,不過仍被依法起訴。
調閱前科紀錄,莊男被發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毀損、妨害自由、傷害、妨害風化等罪前科,素行難謂良好,他自述高中畢業、業工及務農、平均月薪5萬元、無需扶養他人。
法官認為,莊男不顧他人感受,在路邊面向公眾公然裸露生殖器,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審理後,將他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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