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柯姓男子涉嫌於半年內,在多處公共場所及私人場域利用手機與針孔攝影機大規模偷拍女性隱私畫面,受害影像多達 213 件。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儘管被告坦承犯行且證物確鑿,但因涉案罪名屬「告訴乃論」,且被告已與當場查獲的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撤告,法院最終判決公訴不受理。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柯男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間,犯案足跡遍布員林市、北斗鎮、田中鎮及田尾鄉等地區。涵蓋公共廁所、夜市、公開場所以及被告任職公司的廁所。曾在某汽車旅館與傳播妹進行性交易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拍攝性影像。
2025年5月31日下午,柯男再次於某公園女廁犯案,躲藏在隔間內試圖從隔板下方縫隙偷拍鄰位女子如廁,當場被受害者發現。女子隨即奔出公廁高喊求救,在熱心民眾協助下,成功將企圖逃逸的柯男攔截並移送法辦。警方隨後在其住處、機車及身上查獲手機、針孔攝影器、記憶卡及電腦主機等大量數位證物。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柯男對其偷拍行徑供認不諱。辯護律師指出,全案影像雖多,但除現場查獲的被害人外,其餘受害者均未提出告訴。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等罪,依現行法規均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該名告訴女子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在無其他被害人提告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裁定不受理判決。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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