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屏東蔡姓女子2021年間某晚因懷疑潘姓屋主前男友藏起來,竟然在大門前潑汽油縱火,所幸被鄰居發現及時撲滅,並沒有造成重大災害,但一審時仍被屏東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4年6個月徒刑,蔡女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依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逆轉。
判決指出,蔡女的男友過去曾向潘姓屋主承租房屋,但後來分手後蔡女卻懷疑潘男將前男友藏起來,於是在2021年2月11日深夜騎著單車前往潘男在萬丹住處的大門前潑灑汽油後點火,還好被鄰居及時發現後撲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及財損,警方獲報趕來調閱監視器後,通知蔡女到案說明,訊後依公共危險未遂罪嫌函送法辦、起訴。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判處4年6個月徒刑,但蔡女不服上訴並否認自己判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由於火勢被即時撲滅,警方也沒有採集任何殘留物化驗可以證明是汽油引發的火警,再者,監視器畫面中拍下的女子騎單車畫面並不清楚,再加上證人的證詞前後對不上,因此改判蔡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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